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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方案

(2023—2025年)


为深化对现代资本市场的规律认识和实践把握,推动我省上市公司质量向更高水平跃进,增强上市公司支撑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资本市场重要指示批示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坚持问题导向、凝聚各方力量,促进我省上市公司提升规范运作水平、改善信息披露质量、不断做大做优做强,推动上市公司治理能力、竞争能力、创新能力、回报能力、抗风险能力显著提高。

到2025年,全省上市公司实现提质增量,支撑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明显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推动更多优质企业上市。贯彻落实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做好政策宣传培训等工作。实施企业上市倍增计划,围绕我省“3815”战略发展目标,大力培育我省上市后备企业,对拟上市的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卡脖子”领域企业、关键核心高科技企业等精准开展上市政策宣讲、专题培训,做好梯队建设,分类指导。着力推动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现代服务业领军企业、文旅康养及交通物流企业等上市。健全与沪深北证券交易所常态化工作联络机制,加大上市推动力度。建立“引进上市公司事前评估会商”工作机制,强化对上市公司迁址事项的事前尽职调查和风险管控,防范“输入型风险”。建立上市公司外迁快速报告及处理机制。(责任单位:省推进企业上市倍增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各州、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深化上市公司治理。加强对“关键少数”在公司治理方面的培训,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中的行为,督促提高治理能力。巩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成果,推动上市公司进一步完善治理制度规则,健全内控制度,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提高上市公司法治化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引导上市公司形成一套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治理机制。支持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建立健全管理层和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各类主体有效参与公司治理,促进机构投资者、投资者服务中心积极参与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着力解决治理领域突出问题,督促相关方认真履行承诺,严肃处理违反承诺的责任主体。向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宣介关于“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的强制退市规定,整治控制权争夺中的乱象。国资监管机构要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及主要经营指标完成情况与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科学界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各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推动健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机制。(责任单位:云南证监局、省国资委)

(三)提升全面注册制下信息披露质量。督促上市公司、股东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切实履行责任,落实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信息披露要求。做好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常态化召开业绩说明会,坦诚面对投资人、债权人和利益相关者,积极配合回应监管部门、有关中介机构的访谈要求,提升上市公司透明度。加强会计审计监管,提升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质量,防范编报虚假财务会计信息的行为。推动上市公司积极披露可持续发展(ESG)信息,开展优秀典型案例宣传。各有关部门和机构要按照资本市场规则,支持、配合上市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国资监管机构要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加强与市场沟通,积极展现企业价值,参与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估值体系。(责任单位:云南证监局、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四)支持并购重组提质增效。以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为重点,围绕建链、强链、延链、补链,分行业支持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打造行业龙头企业。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剥离不良资产、注入优质资产等方式,实现质量提升和转型升级。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境内外优质资产,引入优质战略投资者,实现低成本扩张和产业整合。国资监管机构要加快实施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和专业化整合,打造一批主责主业更加聚焦、业务结构更加清晰、核心能力更加突出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支持并购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及银行并购贷款等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严防并购重组中“高估值、高承诺、高商誉”情形,遏制忽悠式重组、盲目跨界重组。重组过程中涉及的税收问题严格按照有关税收政策执行。(责任单位:云南证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云南监管局、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

(五)提升多元化融资能力。引导上市公司优化融资安排,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工具开展多元化股权和债券融资。用好小额快速、分类审核等融资机制,鼓励优质上市公司开展股权融资,提高融资效率。鼓励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加大对民营上市公司融资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优先股、永续债、可转债、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创新融资工具丰富融资手段,优化资本结构。用好各类信用增信措施,引导金融机构通过贷款、公司信用类债券和资管产品等支持上市公司融资。(责任单位:云南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云南监管局)

(六)促进发挥产业引领作用。引导上市公司积极服务和融入我省“3815”战略发展目标和所在地产业发展布局,推动上市公司形成产业集群,在引领科技创新、完善产业链和带动产业升级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鼓励上市公司结合我省产业特点,围绕主业发展和核心竞争力提升开展产业整合,加快形成与配套企业联动发展格局,提升产业整体发展水平。引导上市公司增加科研投入,通过股权、期权等制度设计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支持上市公司设立研发机构,在重大关键技术上取得突破,形成我省产业发展技术优势。树立既重视对外招商、也重视对内招商的理念,鼓励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我省、项目落户我省、产能落地我省,对于注册地在我省、经营地在外省的上市公司,要积极创造条件,吸引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将资金和项目投向我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云南证监局、省税务局)

(七)建立重大事项办理“绿色通道”。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再融资、募投项目等重大事项办理过程中,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国资监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要提供“绿色通道”服务,依法依规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或情况说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就企业再融资、并购重组等事项申请访谈的,有关部门要予以支持、配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云南证监局)

(八)稳妥化解上市公司风险。压实上市公司风险处置的属地责任,建立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风险化解定点联系机制,研究制定“一企一策”帮扶计划和风险分类化解方案。属地政府要积极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将缺乏持续经营能力、严重违法违规扰乱市场秩序的上市公司及时清出市场,巩固深化常态化退市机制,坚决落实“应退尽退”,实现“退得下、退得稳”。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方式出清风险,全力推动高风险上市公司重组工作,支持属地或省内优质资产通过重组方式进入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托府院联动机制,积极运用破产和解、预重整等方式,依法高效审理破产案件;企业重整成功后,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修复重整企业信用。支持银行、证券、保险、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化解。审慎处置大股东质押股票展期和强制平仓问题,积极稳妥化解股票质押风险。对纾困目的明确、决策程序合规、政府支持的国有资本投资项目或基金,建立容错机制,适度豁免投资风险追究和企业指标考核。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防范化解上市公司刑事风险。(责任单位:云南证监局、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云南监管局、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

(九)严厉打击重大违法行为。深入落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涉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一并查处。开展防范财务造假专项治理,对严重舞弊、配合造假、资金占用等重点问题综合施策,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加强典型违法案件警示教育,标本兼治。及时向国资监管、金融监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或州、市人民政府通报金融机构、国企下属公司等配合造假线索。对指使公司造假、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操纵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精准打击,强化行政、刑事、民事责任追究。强化信用信息共享,依托我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在上市公司违法行为中负有责任的有关失信主体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并在行业准入、金融服务、出境出行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责任单位:云南证监局、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

(十)构建有效综合监管体系。坚持科学监管、分类监管、专业监管、持续监管,提高上市公司监管有效性。完善上市公司综合监管体系,健全财政、税收、海关、金融监管、市场监管、行业主管、司法等部门和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的信息共享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开展案件调查工作。(责任单位:云南证监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昆明海关、金融监管总局云南监管局、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

(十一)压实上市公司主体责任。引导上市公司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不断提高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进一步发挥上市公司在产业升级、创新发展、财税贡献、创业就业、乡村振兴等方面的引领带动作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做到忠实勤勉履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鼓励上市公司通过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方式回报投资者。(责任单位:云南证监局、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二)督导中介机构发挥作用。鼓励省外优质中介机构来滇展业和开设分支机构,支持本土中介机构创新提质;鼓励证券经营机构科学编制反映我省上市公司运营情况的指数,开发相应投资产品,增强我省上市公司投资吸引力;依托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体系,推动中介机构推荐更多具有成长性和可投性的优质企业首发上市。督导审计、评估、法律服务机构规范发展,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职责。(责任单位:云南证监局、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云南证监局要发挥总牵头作用,加强督促指导,统筹协调做好全省推进企业上市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工作。各州、市要将上市公司作为当地重要资源,建立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联系机制,加强沟通联系。各州、市人民政府可参照出台相应支持政策。(责任单位:省推进企业上市倍增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优化高质量发展环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营造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环境,主动协调解决上市公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依法合规、稳妥审慎处理与上市公司有关的行政处罚、诉讼及案件。按规定落实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股权激励税收政策。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加强政策法规解读和优秀案例宣传推广,加大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打击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指导上市公司做好舆情应对工作。(责任单位:云南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府新闻办、省税务局、省法院、省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云南监管局)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财会监督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财会监督工作的全面领导,紧紧围绕“3815”战略发展目标,健全财会监督体系,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重点领域财会监督,提升财会监督效能。到2025年,全省财会监督体系更加完善、工作机制持续优化、职能作用发挥更加充分、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监督队伍素质不断提升,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财会监督工作格局,为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财经纪律和市场经济秩序、推动全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五责监督体系

1.财政部门主责监督。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财会监督的主责部门,牵头组织对财政、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依法依规开展预算管理、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情况、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的财会监督工作。加强对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等有关会计行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代理记账机构等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的监督。

2.有关部门依责监督。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强化对主管、监管行业系统和单位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加强对所属单位预算执行的监督,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归口财务管理单位财务活动的指导和监督,严格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按照会计法赋予的职权加强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

3.单位内部主体监督。各单位是内部财会监督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本单位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经济责任、财务信息披露等监督制度,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财会监督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财会工作和财会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内部应明确承担财会监督职责的机构或人员,负责本单位经济业务、财会行为和会计资料的日常监督检查。各单位要加强对财会人员的任用聘用、专业能力的管理,教育引导财会人员加强自我约束,遵守职业道德。财会人员要依法行使职权,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财会事项,有权检举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发挥内部财会监督的作用。

4.中介机构执业监督。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等中介机构要严格依法履行审计鉴证、资产评估、税收服务、会计服务等职责,确保独立、客观、公正、规范执业。加强对执业质量的把控,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内部风险防控机制,规范承揽和开展业务。建立健全公开、透明、规范的内部一体化管理体系,持续提升人员调配、财务安排、业务承接、技术标准、信息化建设的一体化管理水平。

5.行业协会自律监督。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注册税务师协会、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等要严格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执业准则宣传、贯彻、实施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会员管理等制度规范,强化行业动态监管。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健全行业诚信档案,把诚信建设要求贯穿行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各环节。加强行业自律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

(二)完善六项工作机制

1.横向协同机制。构建财政部门、有关部门、各单位、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监督主体横向协同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财会监督重点工作任务、重大问题处理、综合执法检查、监督结果运用等事项。各级财政部门牵头负责本级政府财会监督协调工作机制日常工作,加强日常沟通协调,抓好统筹谋划和督促指导;审计、统计、国有资产监管、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积极配合、密切协同;加强央地监管协同,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健全部门与行业协会联合监管机制,推动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有机结合,中介机构积极配合开展执法检查并提供专业意见。

2.纵向联动机制。建立健全省、州(市)、县(市、区)上下联动监督工作机制。省财政厅主动加强与财政部联系对接,牵头组织落实国家财会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监督工作重点。省级有关部门加强对下级对口部门财会监督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督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财会监督工作,建立财会监督重大事项报告机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财会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3.贯通协调机制。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加强与巡视巡察机构协作,建立重点监督协同、重大事项会商、线索移交移送机制,通报财会监督检查情况,研究办理巡视巡察移交的建议。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协调配合,重点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治“四风”、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等方面,发现党员、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依规依纪依法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强化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的配合协同,推动提高预算管理规范性、有效性。增强与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统计监督的协同性和联动性,强化信息共享,形成监督合力。畅通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渠道,健全财会监督投诉举报受理、查处、跟踪、整改等制度机制。

4.成果共享机制。建立完善权责清晰、高效运转的监督成果共享机制,打通不同监督主体之间的信息壁垒,形成监督合力。搭建财会监督信息共享平台,完善跨部门数据对接,实现财务信息资料共享。加大监督结果共享力度,促进监督结果互通,各财会监督主体要及时通报需要其他监督主体知晓和掌握的情况。综合分析财会监督发现的问题,挖掘深层次原因,提炼总结监督成果,并运用到财政治理和其他公共治理中,为优化完善相关政策制度提供依据。财会监督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及线索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相关财会监督主体。

5.激励约束机制。建立财会监督激励约束机制,对监督有力、成效突出的监督主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予以激励,对监督不力、敷衍塞责的严肃追究责任,强化对监督的再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与规范管理相结合、制度规范与技术约束相结合、维护秩序与提升水平相结合。建立中介机构、行业协会财会诚信档案,促进执业质量和行业水平提升。

6.信息公开机制。建立健全财会监督结果公告公示制度。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通过“互联网+监管”系统、信用信息平台、政府部门网站、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等渠道,加大公开曝光力度;属于党员和公职人员的,及时向所在党组织、所在单位通报,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三)实施七大专项行动

1.大事要事保障行动。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聚焦“3815”战略发展目标,壮大资源经济、园区经济、口岸经济等,综合运用检查核查等多种方式,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有力查处和纠正财税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找准切入点、着力点,严肃查处财经领域违反中央宏观决策和治理调控要求,影响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的违纪违规行为,以精准有力的监督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贯彻落实到位。

2.财经纪律筑防行动。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强化纪律意识、严明纪律规矩、筑牢底线思维,加强对财经领域公权力行使的制约和监督。聚焦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党政机关过紧日子、加强基层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工作、规范国库管理、加强资产管理、防范债务风险等重点任务,严肃查处财政收入不真实不合规、违规兴建楼堂馆所、乱设财政专户、违规处置资产、违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等突出问题,按照程序报批立项后,组织开展专项或重点检查。财政部门原则上每2年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或重点检查。

3.财务会计正风行动。坚持“强穿透、堵漏洞、用重典、正风气”,加强对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等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监督,严肃查处财务数据造假、会计信息失真、出具“阴阳报告”、内部监督失效等突出问题。加大对部门财务及预算管理检查力度,财政部门每年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进行检查。按照财政部统一安排部署,确定年度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代理记账机构等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监督,加大对无证经营、挂名执业、违规提供报告、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力度。加大对重点行业、领域会计信息质量监督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伪造会计账簿、虚构经济业务、滥用会计准则等会计违法违规行为,持续提升会计信息质量。

4.内部控制强基行动。进一步推进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机制。各部门各单位要针对重点业务领域和关键岗位,明确权责分工,优化业务流程,查找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完善内控措施,提高内部控制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发挥内部控制的全流程监督作用。要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及时整改问题,充分发挥内部控制与其他内部监督机制的相互促进作用,规范内部管理,筑牢内部监督“第一道防线”。

5.队伍能力提升行动。各级财政部门要牢固树立“财政干部人人都是监督者”的理念,健全专职财会监督机构,选优配强财会监督人才队伍,不断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各部门各单位应配备与财会监督职能任务相匹配的人员力量,充分发挥日常监管作用。以国家高端财会人才培养为引领,以行业继续教育、技术资格考试和专业职称评审为主渠道,以分级分类专题培训和业务培训为补充,不断提升财会监督队伍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统筹中介机构、行业协会、专业院校等人才资源,分类型分领域建立财会监督人才库,为财会监督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外部支撑。完善财会监督人才政策体系,建立健全财会监督人才选拔使用等机制,着力打造业务精通、素质过硬、忠诚担当的财会监督队伍。

6.数智融合赋能行动。大力推进“互联网+监督”,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建立财会监管平台,为日常监督、执法检查、追责问责提供有力支持。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全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统筹整合有关公共数据资源和相关财政数据资源,分级分类完善财会监督数据库,推动财政、审计、统计、国有资产监管、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信息衔接融通,推进财会监督数据汇集融合和共享共用。建设自动化的持续检测平台、智能化的数据分析平台,实现对不同层级、不同部门、不同单位相关数据的采集、查询、比对、分析、预警、评价等功能,提高财会领域重大风险识别预警能力。充分运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实行审计报告赋码管理、一码通查,强化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全方位、全过程监管;全面推行行政许可证书电子证照,实现会计类专业资质实时查验;有序推进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化应用和信息化管理,持续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建立财经领域违法违规问题举报平台,完善对投诉举报、媒体质疑等的处理机制。

7.系统治理增效行动。坚持系统观念,按照“以点切入、以线延伸、以面规范”的思路强化监督治理,把制度建设和治理能力建设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从微观主体的会计信息质量“小切口”入手,通过财务、会计监督加强对微观主体行为的规制;由会计核算端向业务决策线路延伸拓展,注重监督宏观政策的有效实施;对行业领域层面进行制度性规范,坚持“当下改”与“长久立”相结合,追本溯源,举一反三,及时纠偏。拓展财会监督的广度深度,推动财会监督关口前移,加强事前事中监督,实现由“治已病”向“防未病”转变,切实发挥财会监督基础性作用;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影响恶劣的财务舞弊、会计造假和数据造假案件,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三、保障措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协同配合,细化任务措施,主动担当作为,把作风革命、效能革命要求贯彻到财会监督工作全过程各方面,认真践行“三法三化”,确保财会监督各项工作落地见效。要将财会监督工作推进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于贯彻落实财会监督决策部署不力、职责履行不到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坚持依法监督,推进财会监督法治建设,加强财会监督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贯彻,强化财会从业人员执业操守教育。加强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财会监督工作良好环境。